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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会计核算之账户设置

时间:2010-03-31 19:08来源: 作者: 点击:

  缴纳的企业,在“”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该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和待扣的消费税;贷方发生额,反映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纳的消费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或待扣的消费税。

  企业生产的需要缴纳的消费品,在销售后计算应交税款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将生产的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消费资料、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从税务角度看属于销售行为。其账务处理与对外销售类似。以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应按售价借记“材料采购”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以抵偿债务,按售价借记“有关负债”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以支付代购手续费,按售价借记“应付账款”、“材料采购”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同时,按计算的消费税税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企业将生产的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将生产的用于对外投资。企业在投资时,应按合同作价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规定计算的应交消费税也应收入长期投资的账面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企业委托加工,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主营业务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进口产品需要缴纳时,应把缴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目消费品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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