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和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责任编辑:admin) |
|
|
|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和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责任编辑:admin) |
认证发票密文有误,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
将自产的鸡粪制成膨化鸡粪销售,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
企业因服务贸易需要对外支付外汇资金并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对支付金额有何限制?应...
答: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如果仅作为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