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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0年地税

时间:2010-03-18 17:3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等法规政策规定,2010年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按照省、市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在全市统一实施。现就2010年地税代收保障金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市各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单位(含外资、港、澳、台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征收程序、时间

   (一)3月上旬,企业单位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厅领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报表及其他资料。实行网上报税的单位,可通过报税网络下载。

   (二)4月底前,企业单位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厅报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报表及审核资料。

   (三)5月底前,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单位报送审核资料对照青岛市持证残疾人查询系统、青岛市残疾人就业网对残疾人资料和办理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校验核查,核定单位应安置残疾职工数和应缴纳保障金数额。逾期未报送报表及审核资料的,按未安置残疾人认定。

  (四)6月1日起,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厅为企业单位打印缴纳保障金票据,企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缴纳。

  三、审核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按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征收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征收。

  应缴纳保障金=2009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25396元)×(用人单位2009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2009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四、审核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审核,须携带如下资料: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

  (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三)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花名册复印件。

   (四)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五、违规处理

  各企业单位在收到保障金缴款票据后,应按规定时间缴纳。对2010年9月30日后仍未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从10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保障金款5‰的滞纳金。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15号政府令第二十条、《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委托本级残联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委托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他

   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

   保障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答复和处理。

  市及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单位  地址   电话   邮编

  青岛市  福州北路131号  80979598 266034

  市南区瞿塘峡路34号  82685707 266002

   市北区洮南路1号   83815489 266021

  四方区遵化路3号  83759543 266031

  李沧区九水路46号   87630817 266100

   崂山区崂山区政府大楼 88996550 266061

   开发区紫金山路101号  86975060 266500

  城阳区长城路中段  87863891 266109

   即墨市新兴路73号 88513837 266200

   莱西市南京北路166号  88436342 266600

   平度市红旗路114号   87364049 266700

   胶州市广州南路399号  82220835 266300

   胶南市向阳路106号   86615237 26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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