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责任编辑:admin) |
|
|
|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责任编辑:admin) |
认证发票密文有误,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
将自产的鸡粪制成膨化鸡粪销售,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
企业因服务贸易需要对外支付外汇资金并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对支付金额有何限制?应...
答: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如果仅作为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