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直接减征”很容易让人将其与政府补助相联系,并套用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式。但是,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政府补助的定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这个定义强调了“无偿取得”这一首要条件,企业享受的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的确符合“无偿”这一条件,但并不存在“取得”这一过程。因为这一政策的方式是直接减征,即在交纳当期的增值税时,并不存在“返还”或者“退还”这样一个从政府取得收入的过程,而是直接减少交纳,与政府补助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差距。 根据的第二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见上),我们可以判断企业享受直接减征增值税的优惠,不能按照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而根据《》处理(详见“”中的分析),其会计处理如下: 一、按正常销售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按照直接减免缴纳增值税时 (1)本月上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 (2)本月上交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 ∽∝∽∝∽∝∽∝∽∝∽∝∽∝∽∝∽∝∽∝∽∝∽∝∽∝∽∝∽∝∽∝∽∝∽∝∽∝ 补充链接:增值税优惠政策内容 (一)直接免征。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直接减征。使用过的摩托车、游艇、小汽车,售价超过原值的减半征收;又如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三)即征即退。在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四)先征后退。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五)先征后返。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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