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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设备的税务处理

时间:2010-03-31 18:47来源: 作者: 点击:

  【案例】某机电公司因质量管理上的需要,准备为技术部添置某种型号的用于产品质量检测的设备若干套。该公司设备部门已具备生产这种简易检测设备的能力,经市场调研与经济分析,决定自行生产。该公司在自制这批设备过程中,耗用外购材料5万元,该批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0.85万元,另领用自制产品1万元,耗用人工及其他费用2万元。

    【税务处理】有观点认为自制的机器设备作为一种有形动产,不能将其作为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处理,但其理由并不充分。《》规定:“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及进口货物的金额征税”,有形动产用于正常销售时才可以作为应税货物。本案例中自制机器设备是自用而非销售,不能断定其作为应税项目处理。

  《》第20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因此,企业自制机器设备,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因而,企业自制固定资产应属于非应税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一、领用外购材料的税务处理

  对自制设备耗用的外购材料的进项税额,东北地区按照《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准予按规定抵扣,不计入自制设备成本;东北以外地区根据《》第10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转出的进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二、领用自制产品的税务处理

  对自制设备领用的自制产品的税务处理,根据《》第4条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按货物处理,计提的销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三、领用自制设备的税务处理

  技术部门领用此项设备时,根据《》第4条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按货物处理,计提销项税。(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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