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但依据增值税税法有关规定,价外费用则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企业价外费用的会计处理,必须把会计核算和应缴增值税结合起来。现将各项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详述如下。 1.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借:有关科目 2.收取补贴: 借:有关科目 3.收取违约金: 借:有关科目 4.收取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 借:有关科目 5.收取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格上加价的性质): 借:有关科目 6.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冲减财务费用): 借:有关科目 7.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 借:有关科目 8.代垫款项(不包括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借:有关科目 9.代收款项(如广告宣传费等): 借:有关科目 例如:某工业企业向购货方收取价外费用延期付款利息234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23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