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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棚户区改造有税费优惠 特困可减免物业费

时间:2010-03-18 16:2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中财税信息网2010-03-18信息】  该省今天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通知指出,在前几年工作基础上,再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集中连片及零星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10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从根本上改善10.2万户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

  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改造力度大、进展情况好的市、县(区)进行奖励,通过奖励、补助等形式用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省重点建设调控资金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棚户区居民要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承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棚户区新建安置小区可采取自助式物业管理模式,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建物业服务机构,实行物业低收费,特困家庭适当减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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